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安厅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公安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警令部(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公安厅各委、部、总队、局、处(以下简称厅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由本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安排专人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具体由厅机关相关部门(承办此事项或与之关联密切的部门)负责,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应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职能设置
1、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政治部负责)。
2、公安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政治部负责)。
3、公安厅领导成员基本情况(政治部负责)。
4、公安厅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5、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公安厅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6、公安厅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7、公安厅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8、公安厅负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9、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11、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和干部任用、人员选聘等情况(政治部负责)。
12、公安厅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地址、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警令部和督察总队负责)。
13、公安厅机关年度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装备财务处负责)。
14、公安厅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装备财务处负责)。
15、公安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交警总队负责)。
16、公安厅各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联系方式及途径(厅机关各部门负责)。
(三)公安厅重要工作部署
17、公安厅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18、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情况(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19、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四)社会治安情况
20、全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警令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1、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22、公安厅通缉令(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五)公安厅对外交流合作情况
23、公安厅重要外事活动情况(国际合作局负责)。
(六)需要以公安厅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24、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政治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5、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政治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6、公安厅作出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2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厅机关相关部门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厅机关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办理程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对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公安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政务公开办及厅机关各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办理,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
(二)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通过信息查阅点、大屏幕、公告宣传栏、电脑触摸屏、公开手册、宣传单等方式公开;
(五)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予以公开。
(一)各部门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
(二)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完成各项审查。厅机关各部门应对拟公开事项进行业务、涉法、涉密的内容审查,从制作、产生和保存信息的源头把好关,必要时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意见后提交法制总队、厅保密办进行涉法涉密审核;
(三)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厅政务公开办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内容进行审查,提交牵头部门汇总审核后公开;
(四)拟公开事项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公开,审批表报厅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公安厅对外发布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事件、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等),需提交主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文类信息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成文日期)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公开范围的公安厅决定、命令、令、公安厅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公安厅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在
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公安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定期予以公开。
公安厅通缉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公开。
公安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时限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厅机关相关部门解释、更正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厅政务公开办可向厅机关各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但相关部门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厅机关各部门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事项;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厅机关各部门应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办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批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一)当场提供;
(二)告知指定日期领取;
(三)寄送信函;
(四)传真;
(五)发送电子邮件;
(六)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厅政务公开办依法受理登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外公开办公室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公安厅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填写好需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亲自递交和网站受理平台递交等方式将申请书递交厅政务公开办,受理时间以收到或申请人确认生效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厅政务公开办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
(一)形式审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姓名(名称)、身份(法人资格)证明、联系方式等形式要件是否完整。如要件缺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能当面告知的当面告知,不能当面告知的应当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内容审查,即申请内容指向是否明确。如指向不明确或同一申请夹带多个公开事项,应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并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作重复答复。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区别下列情形当场分别给予不同答复:
(二) 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见附件4)形式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三)》(见附件4)形式予以答复;
(四)属于非公安厅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四)》(见附件4)形式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由厅政务公开办进行转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后,由厅政务公开办审核后统一答复。
(一)厅政务公开办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转办单》),报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同志审批后,将《转办单》及申请材料转送厅相关部门承办;
(二)承办部门收到《转办单》和申请材料后,应填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见附件6)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拟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承办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法定理由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送厅政务公开办。重大复杂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厅政务公开办;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厅政务公开办;
(五)厅政务公开办对承办部门的答复意见予以审核后,依法出具相应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统一编号并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印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厅政务公开办提出的办理时限答复,如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经厅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承办部门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见附件7)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答复处理完毕后,厅政务公开办应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原始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始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二)办理情况材料:各相关部门办理意见、领导批办意见以及提供的信息材料等;
(三)答复材料:承办部门提供的答复信息、对外答复告知书等;
(四)其他与办理此申请相关的材料。
上述归档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本分别留存,统一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向公安厅申请获取或者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厅政务公开办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如确有必要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应依照自治区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并在网上和受理场所等公开公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厅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厅政务公开办应为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厅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厅机关各部门负责按季度向厅政务公开办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及其变动、更新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在每年的2月底前公布公安厅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厅机关各部门负责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厅政务公开办提供本部门的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安厅年度报告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厅政务公开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厅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厅在门户网站设立“建言献策”和“投诉举报”意见箱,厅政务公开办统一受理公众对公安厅及厅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厅政务公开办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建议处理单》(见附件8),经厅政务公开办研究,能够直接办理的视情作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并告知反映人;不能够直接办理的,转厅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厅政务公开办,由厅政务公开办审核后告知反映人。
第三十条 厅政务公开办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9),经审核,审批后转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厅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厅政务公开办。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厅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由厅政务公开办和绩效办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厅政务公开办定期对厅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办公费用、依申请公开费用、培训费用、表彰奖励费用等)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