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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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向公安厅领导检举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解决问题,进行控诉、申诉,提出批评、建议,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公众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警民互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您的来信我们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并在一定时限内向您反馈处理结果。在您写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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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题公路客运车辆变更使用性质问题
内容警官你好,我的车新Q-92337原来的使用性质是公路客运,注册时间是2009-03-23,今年10月我想把这辆车变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办完全部手续后,在疏附县交警大队办理变更手续是,受理业务的警官把我的车重新办理号牌,重新制作行车证后交给我,我看看行车证,这辆车强制报废时间是2017-03-23,我问警官这是怎么回事,警官说,电脑系统只有出租转非 一个选项,请问警官,我的车原来在公司挂靠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现在为啥系统里变成出租呢?《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按照这个规定,我的车应该在2019年3月23日强制报废。 请警官查一查,是不是这样的办理 合理呢? 等你们的回信!
发信人姓名库尔班江 公开标识可以公开
联系电话156******** 电子邮件144 ****** @qq.com
发信时间2016-10-25 09:17:43 回信时间2016-12-31 12:06:37
回复单位网安
回复信息您好:疏附县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办理小型汽车新Q92337(现新Q2B278)转移登记业务时,将应为“营转非”车辆登记为“出租转非”,造成强制报废期止提前。此问题已上报交警总队,经查看档案资料,决定对新Q2B278使用性质更正为“营转非”,目前已更正完毕,随后档案将由总队邮寄至喀什,喀什车管所收到档案后下载更正信息后通知车主前往疏附县车管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