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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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题关于近期治安管理处罚案例通报法律适用的咨询
内容 近期通报了多起关于疫情期间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如2020年7月30日,阿勒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2020年7月29日,乌鲁木齐市对于串门的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给予拘留十日处罚;还有7月30日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7月21日乌鲁木齐一居民在小区内拒绝佩戴口罩、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了200元的处罚。 其中以上案例皆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但是紧急状态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有且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权宣布我国某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截至2020年8月4日,全人常以及国务院还没有宣布哪一个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所以上述通报案例的法律适用,缺乏“紧急状态”的前提,存在处罚法律适用错误的可能性。作为新疆的居民,坚决拥护惩处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惩处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但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第二条“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可以选择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等法律。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治安管理作出了巨大贡献,如果能够合理合法地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将大大增强公信力和法律威严,更好地起到预防和惩治作用。希望疫情早日结束,希望治安更加安良,希望新疆更加美好!
发信人姓名徐祥发 公开标识可以公开
联系电话180******** 电子邮件180 ****** @qq.com
发信时间2020-08-04 14:10:15 回信时间2020-08-09 11:57:12
回复单位法制
回复信息治安管理处罚中“紧急状态”指的是广义上的,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所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就是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避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发生。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也不仅仅针对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作出,各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职能,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对于本辖区内发生公共卫生灾难、生态环境灾难、事故灾难、经济危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也有权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内执行,以便迅速处置紧急情况。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理解为仅适用于国家层面的 “紧急状态”。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意见》从司法文件层面确认了可以适用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这一条款处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就公安执法工作进行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