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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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向公安厅领导检举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解决问题,进行控诉、申诉,提出批评、建议,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公众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警民互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您的来信我们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并在一定时限内向您反馈处理结果。在您写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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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题请问,这个电子眼处罚是否有问题
内容我是四川 川A7A1T1的车主,于2016年4月29日路过新疆哈密。回到四川成都后得知有一条新疆哈密的电子眼违规,交管12123APP上显示:速度 =60km/h 限速=40km/h 罚款2000记12 。 成都交管提示我,这条违规的的图像不够规范,只凭速度=60km/h不足以证明真实速度就达到60了(得考 虑误差。根据公安部对超速的解释,在限速60km/h以下的,超速50%以内只警告不扣分罚款。),建议我跟哈密交警沟通下。 我后来也查询到该图像至少不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 3.61之规定:“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 应该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该图像没有图像取证设备编号。 期间我与哈密交警沟通过,对方喊我发个降格处罚申请书过去,我发过去后对方说领导不同意,若我实在不服,只能去哈密接受处罚,然后再申请 行政复议。想想,我从四川成都去新疆哈密,处理一个因为驾驶速度为60km/h导致的违规,这成本是不是远远大于处罚成本了?另外,我疑惑,在 一个图像上看上去还算宽敞(具体位置我不晓得了)的道路上,因为电子眼说速度为60km就值得罚款2000扣12分么?是否疑似有些" 罪责不符"? 谢谢。
发信人姓名何碧 公开标识可以公开
联系电话134******** 电子邮件308 ****** @qq.com
发信时间2018-03-28 12:18:25 回信时间2018-04-04 13:06:39
回复单位网安
回复信息您好,经查询,该违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请及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