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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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题关于乌鲁木齐市外籍车辆转入的问题
内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44号),要求各地州市不得制定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即取消,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的车辆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其中迁入乌鲁木齐市的车辆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在政策执行中乌鲁木齐市于2017年7月份开始将外地车迁入标准提高到国五排放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乌鲁木齐既然不在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之内,为什么又要提高机动车迁入限制门槛呢?
发信人姓名蔡兵 公开标识可以公开
联系电话159******** 电子邮件185 ****** @qq.com
发信时间2018-03-01 13:29:22 回信时间2018-04-11 12:49:01
回复单位网安
回复信息您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和《乌鲁木齐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及外埠转入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及外埠转入的轻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乌鲁木齐市车管所严格执行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