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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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向公安厅领导检举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解决问题,进行控诉、申诉,提出批评、建议,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公众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警民互动的一个重要途径。您的来信我们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并在一定时限内向您反馈处理结果。在您写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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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题关于一起交通违章处理的咨询(投诉)
内容我于2017年4月9日23点28分被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机场大队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第6599101700053696号),对处罚我有疑问,向您咨询。如果有程序违规或者试用法条不当之处,就是我的投诉所指。 情景还原:我是新BLY109的车主,2017年4月9日23时20分许我把车停在机场南区家属院同心路,熄火,人在车上。很快过来一名警员,他说“驾照行车证”,我递给他后,他说“到前面的警车那去”,说完就自行走向前方约60米处停靠的一辆警车,我随后跟了过去。他将我的两证交给了警车里的一位警官,该警官对我开出了前述《处罚决定书》。我说我是在有禁停标志的地方停车了,但我并没有离开车辆,不是应该对我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我立即驶离吗?他说不管车上有没有人,只要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就是违停,不用警告也可以直接罚款。 以上是处罚行为的有关情况,我的质疑如下: 一、向我索要两证的警员,一没有敬礼,二没有问询情况,在两句对话中别说“请”这样的文明礼貌用语,就连主语都没有出现过,是否符合文明执法相关规定? 二、《处罚决定书》写明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我的理解:虽然禁停标志也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该法有关于违停的专门规定,所以禁停信号和其他交通信号应该还是有区别的,而且当时既没有紧急情况发生、也没有阻碍人、车通行,显然更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九十三条给了一个警告、罚款两可的规定,但应该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即何种情况适用于口头警告,何种情况适用罚款。难道到底采用哪种处罚,就取决于交警当时的心情吗?其实九十三条中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既没有警告我,我也在车上,直接罚款并且记分,适用准确吗? 三、我仔细看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没有找到记3分的确切条款,请告之哪条哪款规定我这种情况要记3分。
发信人姓名刘峥 公开标识可以公开
联系电话177******** 电子邮件219 ****** @qq.com
发信时间2017-04-12 11:37:23 回信时间2017-04-26 17:00:01
回复单位网安
回复信息您好:在有禁止标志的地方停车,违法行为是违反禁令,记3分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