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公办[201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各州、市、地公安局:
为积极发挥专家人才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危爆物品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新疆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进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及公安厅《新疆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规定》(新公通〔2013〕7号)落实,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各地推荐,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安厅确定了全区公安机关第一批危爆物品专家库专家(爆炸物品和焰火燃放安全管理方向,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地报送和公安厅掌握的有关情况,在全区范围内挑选了17名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业务熟、基本功扎实、经验丰富的民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相关单位资质评审、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
根据《办法》相关程序,公安厅将适时对专家库的成员进行调整和增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随后予以公布。
附件1:新疆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爆炸物品和焰火燃放安全管理方向)第一批专家名单;
附件2:第一批全区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业务骨干名单
公安厅
2013年2月20日
新疆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充分借助社会技术力量,有效提升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公安厅决定组建危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专家库。
第二条 为促进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专家库的专业性、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新疆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暂分为爆炸物品、焰火燃放、危险化学品三个专家组。
第四条 新疆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逐年更新,每三年全面审核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年龄70岁以下(全国高级技术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各项工作;
(三)本人愿意执行公安机关安排的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并接受公安厅的监督管理;
(四)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各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
(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入选爆炸物品专家组专家:
1、具有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理学、工学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声誉的;
2、从事民爆物品管理、教学、生产、科研、爆破作业、库房建设、民爆物品销毁处置等工作5年以上的教授、专家和技术骨干;
3、曾在公安机关长期从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非在职公安民警。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入选焰火燃放专家组专家:
1、长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技术研究和焰火燃放工作,并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声誉的。
2、主持过大型焰火燃放工程设计施工,参与重点烟火燃放项目评审,或在重大燃放作业项目、大型焰火燃放工程设计及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
3、曾在公安机关长期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管理经验非在职公安民警。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入选危险化学品专家组专家:
1、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教学、科研的专家、教授;
2、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3、多次参与处置剧毒化学品泄露事故,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4、曾在公安机关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非在职公安民警。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专家组专家的职责任务:
(一)协助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协助公安机关鉴别、处置爆炸物品,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监督实施;
(三)受公安机关委托,参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民爆安全管理的调研工作;
(五)完成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焰火燃放专家组专家的职责任务:
(一)参加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评估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对焰火燃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销毁烟花爆竹,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监督实施;
(四)协助公安厅开展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五)受公安厅委托,参加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审核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焰火燃放安全管理的调研工作;
(七)完成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专家组专家的职责任务:
(一)协助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协助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安全处置;
(三)受公安机关委托,参加对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部位)的治安防范检查验收;
(四)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调研工作;
(六)完成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成立专家库管理小组,负责选聘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协调专家劳动报酬的收取、发放。
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执行任务,并适时组织专家开展考察、交流、调研活动,认真征求专家对我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上报。
第十七条 地(市)公安机关需要委托专家进行危爆物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库房验收、相关资料审查、危爆物品处置、事故调查、安全评估等技术性工作时,应向专家库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从专家库中聘请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1名专家任组长。调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专家库管理小组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要在指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执行任务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到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任务,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除外。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执行任务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反映基层实际情况,严守国家秘密和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每次执行任务完毕后,要由进行委托的公安机关对其出具评议意见,交回专家库管理小组,记入其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专家库管理小组全面考核专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每年年终出具考核意见,记入其管理档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遵守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专家每年年终要写出综合性工作总结,提交专家库管理小组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受公安机关委托进行案(事)件调查、危爆物品处置等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进行委托的公安机关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参加安全评估、库房验收、培训授课等向从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劳动报酬由被服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接受任务的专家,无故未按要求参加,影响任务完成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被及时纠正,尚未对执行任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被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补救,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故意并且严重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给公安机关或相关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以执行公安机关委托任务或以公安厅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活动的;
(五)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误导公安机关做出错误行政许可,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害相关单位利益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第五章 专家的聘用和解聘
第七条 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按资格条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初选,经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向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推荐。
第八条 公安厅成立管理小组,具体有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意见。
第九条 审核小组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最终确定聘用专家名单,予以公布并发放聘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已入选公安部相关专家库的在疆专家,可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两次以上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