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追究对象为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职责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厅长具体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安全评估、检测、维护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评估、检验、检测、维护报告负责。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资质,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图纸审查,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可能涉及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书面报请支队调查认定,支队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成立调查组依法调查认定。
公安消防支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可能涉及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成立调查组依法调查认定。重大、复杂、疑难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总队可以成立调查组依法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主要是指: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由总队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调查认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消防总队可以责成各地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凡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联合调查组应当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二)查阅建设工程建设档案、消防执法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应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形成责任调查报告;
(五)调查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执法管辖权限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作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诚信体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据《新疆公安消防部队执法、执勤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积极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行政执法、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结束30日内,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执法业务档案,补充完善下列资料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建审、验收执法业务档案与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可以合建;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检查记录,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出具审核、验收合格许可意见书或向社会公告合格备案抽查结果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以光盘形式报送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等电子文件图纸,电子文件图纸应是消防部门审查合格后的图纸。
办理该工程的建审、验收业务人员,应当对图纸及光盘内电子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审查后,光盘由档案管理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备份,上传网络服务器存储管理,并对光盘粘贴标签、设置专门档案柜、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及其原始图纸、电子存储介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队将建设工程执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结合执法考核工作,定期进行抽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每案”和“定期”报告制度。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办理的案件结案2日内,应逐级向总队防火监督部书面报告案件办理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各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向总队防火监督部书面报告全年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