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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单位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危害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由《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中分别予以认定,未予列示的行为归类分别记入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必须认真调查核实。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及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的,应依法查处,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纳入本级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违反《建筑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列为消防安全不良公示名单未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年检审查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销售领域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消防部门函告的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的企业,依照《产品质量法》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函告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本辖区内认定的不良行为及时统计,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形成《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各地、州、市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前。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各地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统一公示,并每季度函告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级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为6个月至3年,期满即自动撤销。一般不良记录认定,信息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严重不良记录认定,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至3年。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可适当缩短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信息公布的途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经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撤销或发布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原信息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同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公布后出现争议,由责任单位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重新调查核实报告,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建设、工商、质监、安监等行业部门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协调、总结、部署、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动态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辖区内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档案,记录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变更以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已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场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其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届满后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删除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消防安全严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责任主 体

代码

严重不良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建设单 位

A1-01

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验收、备案或审验收、备案检查不合格即施工(不停止施工)、使用

《消防法》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A1-02

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未重新申报

《新疆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A1-03

要求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降低标准设计、施工

《消防法》第九条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A1-04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新疆消防条例》十六条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新疆消防条例》六十五条

A1-05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新疆消防条例》四十一条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新疆消防条例》七十三条

A1-06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新疆消防条例》二十三条

《新疆消防条例》七十二条

A1-07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设计单位

B1-01

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担设计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1-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1-03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B1-04

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1-05

未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1-06

指定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1-07

擅自修改已经审核、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B1-08

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法》第九条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B1-09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施工单位

C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1-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1-0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1-04

未按规定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设工程构件、装修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和消防设施、产品进行检验, 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新疆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疆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C1-05

所承包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消防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C1-06

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新疆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C1-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新疆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C1-08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C1-09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监理单位

D1-01

与建设工程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消防法》第九条,《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D1-02

未按规定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核查,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装修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D1-03

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1-04

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发出的整改或停工通知书时,未及时报告消防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1-05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或者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1-06

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D1-07

对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消防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1-08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施工图审查机构

E1-0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1-02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1-03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1-04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1-05

在设计单位未按审查意见完全修改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盖章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1-06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及灭火器维修企业

F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服务或执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出从业范围从事检测服务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新疆消防条例》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新疆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

F1-0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F1-03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F1-04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F1-05

使用不合格配件或灭火剂维修消防器材、灭火器

《新疆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F1-06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 业

H1-01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市场主体

行为代码

一般不良行为

认定依据

建设单位

A2-01

不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年度检测

《新疆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A2-02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设计单位

B2-01

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加盖自章专用章并签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管理的通知》

B2-02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竣工验收;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B2-03

未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B2-04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施工单位

C2-01

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不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

《新疆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C2-02

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逾期不改;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C2-03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C2-04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监理单位

D2-01

工程监理人员在上岗前不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专业知识

《新疆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D2-02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G2-0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2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3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4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5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6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7

占用防火间距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8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9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10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六十条

G2-011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附件2: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结果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