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安消防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消防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结果,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公开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主动公开、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下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司令部具体负责实施,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总队级、支队级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公开本级职责内政府信息,大队级、中队级负责公开涉及本级职责内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保存,谁公开”的权限,经本级行政负责人审批后,主动公开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公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及领导成员,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各部门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由政治部(处)负责;
(二)领导成员基本情况,由政治部(处)负责;
(三)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人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由防火部(处)负责。
第七条 公开消防执法依据和办事程序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公安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由防火部(处)负责;
(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防火部(处)负责;
(三)消防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防火部(处)负责;
(四)刑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自由裁量规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由防火部(处)负责;
(五)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制式文书和示范文本,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由防火部(处)负责;
(六)办事结果和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期限,由防火部(处)负责;
(七)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以及表彰奖励条令、处罚办法等情况,由政治部(处)负责;
(八)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地址、举报电话、联络方式及途径,由政治部(处)负责。
第八条 公开与消防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由司令部负责;
(二)消防专项行动情况,由防火部(处)负责;
(三)便民利民措施,由防火部(处)负责;
(四)社会火灾形势、灾害防控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由司令部负责;
(五)具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火灾、抢险救援等情况,由司令部负责;
(六)开展国际合作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由司令部负责。
第九条 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的其他事项: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由司令部负责;
(二)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由司令部负责;
(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由防火部(处)负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主动公开事项。
第十条 执法中应当依法向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信息,其公开的内容、方式和办理程序按照《新疆公安消防执法公开实施细则》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门户网站;
(二)窗口单位;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五)信息查阅点、电子屏幕、公告栏、公开手册;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有效形式。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变更、撤销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对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制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经防火部(处)对涉法内容、保密部门对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后,报本级行政负责人签批公布。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总队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主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信息发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向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工作意见:
(一)未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
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应书面上报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经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经本级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及时按照申请人提出的方式公开,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提出,填写并提交《政务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填写,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有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申请表、申请事项等内容。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填写《政务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改或者补正的资料,能够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制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政务公开答复书》,经防火部(处)对涉法内容、保密部门对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后,由本级行政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或已经予以公开的,填写《政务公开答复书(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保密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填写《政务公开答复书(二)》;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填写《政务公开答复书(三)》;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不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保存、掌握的,填写《政务公开答复书(四)》。
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应当填写《政务公开意见征询函》,征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的意见,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限;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的,填写《政务公开转办通知书》,经本级行政负责人审批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转办的申请事项,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理,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确有困难的,经本级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务公开意见征询函》的征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公开的申请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予以提供。
申请人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存在阅读困难、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答复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原始材料:《政务公开申请表》、身份(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联系方式、申请内容原件等;
(二)办理情况材料:办理意见、负责人签批意见、相关信息材料等;
(三)答复材料:答复信息、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报备材料等;
(四)其他与办理此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办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应依照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将办理中所收取的费用情况予以公开。
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承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公布、及时更新政务公开的目录和指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的目录和指南、年度报告应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本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办公费用、依申请公开费用、培训费用、表彰奖励费用等)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级以及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书式样》
附件:
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书式样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2、政务公开申请表
3、政务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
4、政务公开答复书(一)
5、政务公开答复书(二)
6、政务公开答复书(三)
7、政务公开答复书(四)
8、政务公开意见征询函
9、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10、政务公开转办通知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XX公消政审字 [ ]第 号
信息提供部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信息形成或 变更的日期 |
提供日期 |
||
信息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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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可多选)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门户网站 □窗口单位□新闻发布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信息查阅点、电子屏幕、公告栏、公开手册□其他形式 情况说明: | ||
承办部门意见 |
|||
保密审查意见 |
|||
法制审查意见 |
|||
行政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申请表
[ ]第 号
申请人(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个人)姓名 |
||||||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文号: | ||||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传真□快递 □当面领取□现场查阅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光盘 □电子邮件□其他方式: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生产的需要□生活的需要 □科研的需要□查验自身信息 | |||||
特别声明:个人需申请免除收费,主要理由 |
□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
XX公消政补申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申请表》[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答复书(一)
XX公消政答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申请表》[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纸质文本□光盘□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
并按照你(单位)要求的以下形式予以提供:
□邮寄□传真□快递□当面领取□现场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答复书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您依法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机关将免除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答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答复书(二)
XX公消政答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申请表》[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可予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
□纸质□光盘□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
并按照你(单位)要求的以下形式予以提供:
□邮寄□传真□快递□当面领取□现场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答复书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您依法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机关将免除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答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答复书(三)
XX公消政答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申请表》[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将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答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答复书(四)
XX公消政答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申请表》[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
□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咨询。
特此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答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意见征询函
XX公消政征字 [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提出的关于 (《政务公开申请表》[ ]第 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本机关认为该信息涉及你(单位)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年月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你(单位)同意,本机关将依法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征询函一式两份,一份交第三方,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
申请编号 |
||
申请日期 |
|||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
|||
信息用途 |
|||
承办部门意见 |
|||
保密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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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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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政务公开转办通知书
XX公消政转字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现将我单位于 年___月___日受理的申请人(单位) 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你单位办理,请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
联系人: 电话:
附件: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答复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转办单位,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