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注(证)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7-12-16
关于签注(证)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公境检[2001]48号)
关于签注(证)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境检〔2001〕48号
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出入境管理处:
为与国际通告作法通行接轨,进一步方便人员往来,保证公开、公正执法,现就签注,签证有效期计算方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对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地人员,我边防检查机关在认定其赴港澳签注有效期时,不再将持证人进入香港或澳门的当日计算在内,而是从其入境香港、澳门的次日起计算(但包括从香港、澳门出境之日)。对来华外国人在我境内停留期的计算,亦按上述掌握。
凡与此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公安部第六局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
转载自公安部
转载链接地址:http://app.mps.gov.cn:9000/gdnps/content.jsp?id=4968385
转载时间2017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