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
兵团、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消防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由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和驻村民警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民警数20人以上的,至少设1名专职消防民警; 20人以下的,至少设1名专(兼)职消防民警。
第五条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在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辖区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及社区(驻村)民警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消防监督人员分片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应当每年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跟班作业,城镇派出所民警不少于10个工作日,乡镇派出所民警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外的单位、场所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参加。
对于上述单位、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函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列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州、地、市公安机关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公安派出所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安业务工作一并实施。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对辖区管辖权限内的单位、行业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辖区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协调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五)指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七)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辖区内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九)接受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为群众提供消防咨询服务。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下列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的调整和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自治区消防条例》,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权限规定:
(一)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的,由办案民警提出处理意见,经派出所法制审核,由派出所所长审批,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实施;
(二)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实施;
(三)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以公安机关名义实施;
(四)需要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临时查封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 对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
(二)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三) 在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租赁房屋管理等工作中,对单位、行业场所和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的制式法律文书,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其他单位、行业场所和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以结合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租赁房屋管理等工作一并进行,检查情况和责令改正情况可记录在各地公安机关规定的相关文书中。
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予以处罚的,应当在检查中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处理。
对其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其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本条规定的检查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灭火和逃生演练;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是否配置简易消防器材;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设计备案,擅自施工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对超出其行政处罚权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在此期间,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单位采取防止发生火灾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其他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依照本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和复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消防监督业务台账和档案,落实消防执法责任。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和民警绩效考评范畴。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搞乱摊派、乱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0日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公通〔2009〕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招待所、旅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电子游艺等公共娱乐场所;
4、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机位在150台、县机位在100台以下的网吧;
5、地级市、县级市、县建筑面积分别在4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
6、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县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
7、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县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生产车间员工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县生产车间员工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其他单位(场所):
1、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2、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
3、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4、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5、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县总储存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6、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7、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8、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或场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
兵团、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充分依靠基层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宣传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推动辖区消防管理网络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与治安管理、安全防范、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以实现“消防监管常态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内部管理正规化”为目标,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务求实效,不断加强消防管理效能和提高消防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对辖区管辖权限内的单位、行业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辖区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协调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五)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七)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辖区内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九)接受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为群众提供消防咨询服务。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工作目标,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二)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三)定期组织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定期组织考核;
(四)组织消防监督工作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五)审批签发以派出所名义作出的消防法律文书;
(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工作形势,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八)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监督任务。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和指示,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消防监督抽查计划,研究部署总结消防工作,适时向上级报告;
(三)掌握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进度,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辖区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火灾防范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自查,检查指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和驻村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执法问题;
(六)所长缺位时,接受所长委托对以派出所名义作出的消防法律文书进行审批签发;
(七)协助所长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及时收集、上报辖区消防监督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协助所领导督办、查询工作完成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督促社区和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三)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台账,做好各类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的领用、审批、登记等管理工作;
(四)及时受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宜,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或上级答复;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督促责任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成立群防群治消防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措施;
(二)依靠群众组织,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组织责任区治保会、保安队、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消防安全网络,指导志愿消防组织进行消防业务训练;
(四)对责任区内分工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结合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租赁房屋管理等工作,对责任区内其他单位、行业场所、租赁房屋和居民住宅区定期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受理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为社会群众提供消防咨询服务;
(六)参加责任区火灾现场秩序维护、火灾现场保护,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第三章业务工作
第十条 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明确消防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二)结合实际制定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志愿消防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制度;
(三)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项记录齐全并符合要求;
(四)保障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居民楼道畅通;
(五)确保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和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并在社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居民防火公约》;
(三)保障社区消防车通道、居民楼道畅通,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每月对居民楼院(小区)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楼院长”每周对居民楼院(小区)进行防火自查并记录齐全;
(五)设立消防广告牌或消防宣传栏,在社区文化活动场所配备消防宣传资料,并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并记录齐全;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定期组织演练并记录齐全。
第十二条 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村民防火安全公约,并在村内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村民防火公约》;
(三)保障村庄消防车通道畅通,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住房与柴草等可燃物资堆垛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每月对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村组长”每周对村组进行防火自查并记录齐全;
(六)设立消防广告牌或消防宣传栏,在农村文化活动场所配备消防宣传资料,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并记录齐全;
(七)依托治保、民兵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训练并记录齐全。
第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单位所用的建筑物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场所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组织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员工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和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公共娱乐、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不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严禁违章使用明火和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人数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四条 对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二)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严禁在住宅内违章储存、销售、使用和生产汽油、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烟花爆竹;
(六)从业人员应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第十五条 对租赁房屋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公共区域外墙门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公共区域不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四)用火、用电、用气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五)严禁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出租屋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除按前款内容检查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处理。
对其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送达当事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应当检查和制止以下消防违法行为:
(一)建筑外部违章动火、违章电(气)焊;
(二)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道;
(三)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四)建筑物周围违章堆放易燃、可燃物;
(五)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巡逻民警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在执勤记录中载明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大风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禁火令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社区和驻村民警深入辖区进行防火巡查,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
(三)烧荒、烧垃圾等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辖区安全防范工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火灾防范工作。
(一)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消防安全状况;
(二)向辖区居民和单位宣传消防安全防范知识;
(三)指导治保会开展消防工作;
(四)组织指导居民和单位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与通报治安状况一并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火灾基本情况;
(二)火灾形势和主要风险;
(三)主要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
(四)其他应当通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结合法制、治安等宣传教育活动向辖区居民和单位宣传消防安全防范知识,每年不少于3次,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向居民和单位发放消防宣传教育材料,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传授火灾预防技能;
(二)举办消防安全教育讲座、组织居民和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居民和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给中小学校学生上消防辅导课。
第二十三条 指导治保会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纳入治保会工作职责;
(二)结合每月召开的治保主任例会,通报和部署消防工作;
(三)组织治保干部进行消防业务培训;
(四)组织治保会开展灭火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组织指导居民和单位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指导物业管理人员、社会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
(三)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其结合日常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求助后,对火灾现场的先期处置,开展下列工作:
(一)迅速派员到达现场;
(二)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三)布置现场警戒,维持现场秩序;
(四)组织起火单位和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
(五)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收集、保全证据;
(六)注意发现、监视和监控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七)注意人身防护,确保处置安全。
第二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调查询问、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设置消防办公场所,配备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并规范管理。
(一)设置消防办公室;
(二)配备消防监督检查器材: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25203-2010)的标准配齐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确有困难的,至少应当配备数码照相机、录音笔、消火栓测压接头、室外消火栓扳手、强光手电筒、卷尺等基本检查器材;
(三)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台账,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业务资料;
(四)落实消防警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应配备以下设施和器材:
(一)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或救生缓降器等简易灭火、救生器材;
(二)设立并公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咨询服务箱;
(三)消防宣传橱窗或宣传栏;
(四)常用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业务资料;
(五)消防知识刊物、消防宣传单(册)等宣传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学习掌握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宣传培训、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和常用火灾防范业务知识;
(三)学习掌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四)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个人防护知识。
第三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在每年上半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及社区(驻村)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业务知识纳入经常性岗位练兵内容,确保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懂基本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会指导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所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
(一)例会由所领导主持,分管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和驻村民警、消防监督协管员参加;
(二)例会内容包括研判、总结、布置消防监督工作;
(三)及时传达和研究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
(四)专(兼)职消防民警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档案;
(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档案;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档案;
(五)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档案;
(六)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档案;
(八)单位和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档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四)其他有关资料。
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已建立治安管理重点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场所档案的,可不单独组档,但应具备上述内容。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立卷。归入其他档案或移送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应存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档案,应一案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治理和重大活动安全检查通知、方案等有关资料;
(二)召开专项治理动员会、现场会及组织联合检查等活动的资料和工作安排;
(三)专项治理中相关数据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四)专项治理情况阶段性小结和整体性总结;
(五)专项治理工作图片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二)书面举报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移送通知书(复印件);
(四)复函、答复的有关书面材料。
以每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案件为单位,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年度立卷。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档案和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可以按照治安案卷的要求执行,并登记入治安行政案件台账。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可结合其他安全防范常识宣传教育工作一并组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辖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台账,登记单位地址、行业特性 、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列管民警等情况,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录入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复议和诉讼、消防执法质量评议、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消防工作奖惩等情况纳入单位和民警执法档案内容,合并建立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式样一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 〕第 号
单位(场所)名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地 址 |
单位性质 |
|||||||
使用的建筑面积(m2) |
使用的建筑具体层数 |
所在建筑 高度(m) |
||||||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
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
检查日期 |
||||||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 ||||||||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合法性 |
被查建筑物名称: □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情况: □是 □否 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 □否 | ||||||
消防安全管理 |
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 □无 5.消防演练 □组织 □未组织 6.其他情况: | |||||||
建筑防火 |
1.消防车通道 □畅通 □被堵塞、占用 □无 2.疏散通道 □畅通 □堵塞 □锁闭 3.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缺少 4.防 火 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不涉及 5.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无 6.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无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 □否 □是 □不涉及 8.其他情况: | |||||||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消防设施 |
1.室内消火栓 □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 □被遮挡、圈占 □不涉及 2.灭火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缺少 □配置类型错误 □设置地点不当 3.建筑消防设施 □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 □无记录 □未定期维修保养 □不涉及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 □否 □不涉及 | ||||||
危险品管理 |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否 □是 □不涉及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 □否 □是 □不涉及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否 □是 □不涉及 | |||||||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有 □无 3.防火安全公约 □有 □无 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 □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 □开展 □未开展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 □未建立 | |||||||
责令改正情况 |
制发的法律文书名称和编号: | |||||||
移送公安 消防机构处理的内容 |
发现的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 依法处理: □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物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
备 注 |
||||||||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式样二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9.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10.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2.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13.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式样三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编号:
举 报 投诉人 |
姓名 |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
联系电话 |
||||
举报投诉 形式 |
来电 |
来信 |
来访 |
其他 |
□ |
□ |
□ |
□ | |
受理时间 |
受理人员 |
|||
举报投诉 内容 |
||||
受理意见 |
||||
核查处理 情况 |
||||
领导批示 |
||||
告知 情况 |
已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 。因 ,无法告知。 承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时 |
此记录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
式样四
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
××乡小学 | ||
行政区域 |
××地区××县 |
街道(乡镇) |
××乡 |
单位地址 |
××路××号 |
邮政编码 |
×× |
行业特性 |
学校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李×× |
联系电话 |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张×× |
联系电话 |
×× |
固定资产 |
1200万元 |
职工人数 |
21 |
自动消防设施 |
□有 ■无 |
义务消防员数 |
15 |
单位四邻 |
东:××乡工商所 南:果园 西:××乡政府 北:××路 | ||
消防水源 |
市政管网,校门东侧50米处××路边消防水鹤1个。 | ||
建筑基本情况 |
教学楼1栋:砖混结构,地上3层,建筑高度12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设疏散楼梯2部。 宿舍2栋:砖混结构,单层,每栋宿舍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高度3米。 餐厅1栋:砖混结构,单层,建筑高度4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 ||
消防设施情况 |
教学楼:每层设室内消火栓2个、手提式3kgABC型干粉灭火器4具、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2具、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具。 宿舍:每栋宿舍设手提式3kgABC型干粉灭火器4具。 餐厅:手提式3kgABC型干粉灭火器4具。 |
式样五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消防安全 责 任 人 |
姓名 |
职 务 |
照 片 | ||||
是否经过 消防培训 |
□是□否 |
联系电话 |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身份证号码: |
|||||||
消防安全 管 理 人 |
姓名 |
职 务 |
照 片 | ||||
消防培训情况 |
□是□否 |
联系电话 |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身份证号码: |
|||||||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培训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
备案类别 |
□新确立登记 □变更登记 | ||||||
式样六
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台账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行业特性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列管民警 |
1 |
××招待所 |
××路××号 |
旅馆 |
赵×× |
钱×× |
×× |
孙×× |
2 |
××电玩城 |
××路××号 |
公共娱乐 |
李×× |
周×× |
×× |
陈××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