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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34922000109017000责任主体自治区公安厅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对象企业法人
承办机构治安管理总队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对审查结果集体审议。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许可证件,告知申请人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爆破作业单位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批的;
3.干预专家现场评审,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
4.擅自增设、变更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的审批条件的;
5.擅自变更、延续、注销已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6.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安全隐患和爆破事故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