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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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65000001018334922000109003000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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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承办机构 | 治安管理总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及其他法定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导致保安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的; 4.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