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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34922000709019000责任主体自治区公安厅
类别行政确认实施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承办机构治安管理总队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GA899-2010)
6.1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GA899-2010)
6.21 大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