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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3492200070900400002责任主体自治区公安厅
类别行政确认实施对象自然人
承办机构治安管理总队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1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的;
6.擅自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40元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