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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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6500000101833492200070900400002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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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确认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承办机构 | 治安管理总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1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的; 6.擅自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