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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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65000001018334922000109002000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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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承办机构 | 治安管理总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实施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待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变更后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