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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34922000109049000责任主体自治区公安厅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对象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