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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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65000001018334922000109013000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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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办机构 | 禁毒总队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实施依据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因监管不力导致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4.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