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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事项编码1165000001018334922000163013000责任主体自治区公安厅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对象自然人
承办机构各级公安边防部门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由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核发。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对机构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签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