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