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被告人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11-11 18:17:44   发布人:

2月13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骑自行车碰撞他人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2月4日15时左右,何某在家喝了半斤左右白酒,然后睡了两个小时,醒来后想出去溜达一下,便骑自行车沿着232省道,从埔坪往矾山镇南宋社区方向行驶。17时45分许,何某在骑行中突然看到车前有一个行人,但为时已晚,因刹车不及撞了上去,行人倒地,他也连人带车翻倒。何某爬起来呼唤被撞行人,可对方没有反应。因不会讲普通话,何某忙叫路人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叫救护车并报警。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生发现被撞行人已经死亡。被撞男子姓黄,平阳人,现年54岁。法医认定黄某的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经检测,何某所骑自行车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未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与黄某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