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报案 车主自担修车费用
发布时间:2015-11-11 18:16:38   发布人:

案情回放:事故车让4S 店修理后才通知保险公司

2011年12月25日晚,石某在江苏常熟驾车途中撞在路边石墩上,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石某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并告知保险公司,而仅拨打了4S店电话,要求帮助其拖车。当晚,4S店即派车将石某的事故车辆拖离现场。次日,石某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2012年1月19日,保险公司人员至4S店对该事故车辆进行定损,2月16日,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材料,载明事故车辆更换零部件的报价合计50850.36元、修理工时费合计6000元。两份项目清单均盖有承保业务专用章。此后,4S店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理。

车子修好后,石某向4S店支付维修费55600 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维修费用,石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55600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该赔车辆损失

石某认为,他未能及时报案是因为他对事故发生后理赔相关法律一无所知,因此仅通知了4S店,次日经他人提醒后已向交警部门补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他已为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事发后保险公司也派人到4S店进行勘查并定损,应当获赔损失。

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现场已被破坏,虽然在次日补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告,但均非现场报案,掩盖了事故当时的真实情况,且石某未提供事故现场及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故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担修理费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及《保险法》相关规定,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危机,也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本案中,涉案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让事故车辆离开现场,以致现场灭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按照车险投保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对车辆自行进行维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定损甚至拒绝赔偿。一些车主由于不了解事故理赔程序,往往忽略了第一时间现场报案的重要性,这样缺失事故现场的事后报案在理赔中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不排除某些车主的事后报案存在不诚信因素,为了获得赔偿而人为导致现场灭失,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