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前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10-23 10:38:47   发布人:

【案例】陆某受雇为我开车,在运输中发生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前臂离断伤。在陆某出院前,我们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除出院前的医疗费由我全部承担外,由我一次性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5万元,以后有其他后遗症与我无关。后经鉴定,陆某的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这样一来,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加起来要赔偿十几万元,陆某要求我追加赔偿。请问,这份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解读】你与陆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陆某还没有出院,伤情尚未稳定,更未经有关部门对其伤情作出鉴定,因此,陆某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未知状况,你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样无法确定。陆某作为一个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你是雇主,处于相对强势和主动的位置,而陆某是迫切需要得到赔偿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位置,此时所订的协议,很可能会致受损害的陆某于不利境地,造成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你作为雇主,本应对雇员的损害依法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你利用了雇主的身份优势,提前签订赔偿协议,意图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使得协议中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与实际产生的损失有较大差距,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合同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