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车辆道路通行规则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12 11:23:01   发布人:

一、我国关于特种车辆道路通行规则的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治安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我国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有4种: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显示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的通行自由,以及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让行的优先通行权。

二、境外对特种车辆通行规则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特种车辆通常具有双重身份,当其不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作为普通车辆依法遵守交通规则;而当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通常赋予其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享有特殊的优先通行权利。

(一)特种车辆显示身份信号的义务

由于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涉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权利的减损,因此大多数国家均强制要求特种车辆在行使优先通行权时应当发出可辨别的警报声或灯光信号。如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第12条规定:“用作救护、消防、军事、公安、警备或关税的任何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只要利用一些清晰的警报、铃声或多频喇叭让人知道它在驶来,则有权超越所有其他交通。这种交通行动需要该车发出可辨别的令人听到的警报声。”澳门《道路交通法》第55条规定:“(一)紧急行车时,应以特别信号显示。(二)如非执行警务、紧急救援任务或紧急公益任务,禁止优先通行车辆使用识别其行车的特别信号。(三)违反本条规定者,可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57条对滥用紧急行车信号做出进一步规定:“(一)禁止私人车辆滥用上条第五款所指的紧急行车信号。(二)违反上款规定者,可处罚款澳门币900元。”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2条要求为外部顶端带有专门的彩色线条示意图、题字、标志,并已开启蓝色闪光灯标和专门音响信号的运输工具提供优先通行权。意大利《交通法》第126条规定:“所有其他车辆必须停车以使发出警报的车辆优先通过。”丹麦《交通法》第7条规定:“当有优先权的车辆按执法部门的规定使用声、光信号时,其他道路使用者应为这样的车辆让道。”

(二)特种车辆的通行权利

1、通行规则的完全豁免权

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完全不受任何通行规则的约束。如意大利《交通法》第126条规定:“当报警装置连续使用时,这些车辆的司机不必遵守交通法中有关在公路上通行的责任、禁忌、限制、通行信号以及行为规范。”

2、通行规则的部分豁免权

(1)不受分道通行限制。台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8条规定:“汽车在双向四车道行驶时,执行任务中之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内外侧车道均可行驶。”韩国《道路交通法》第25条规定:“紧急车在除了为第十二条(四)项规定(右侧通行)以外的迫不得已情况下,可以不顾为第十二条(三)项规定在道路左侧通行。”日本《道路交通法》第39条规定:“有权全部或部分偏出道路的右侧部分前行。”

(2)不受禁止通行车道或区域限制。新加坡《道路交通(交通标志)规则》第8条规定:“(1)除星期天或公共节假日外,禁止有关人员在以下时间内在公共汽车道上驾驶车辆,…(2)第(1)款不适于以下情况:(a)救护车、救火车或任何警车或因营救目的而紧急调用的车辆驾驶员,在这种车辆即将到来的时候,用某些警报器、铃或多频音喇叭视情况发出警告者。”《道路交通(限制区和地区执照)规则》第9条规定:“下列车辆可不遵守本规则的条款:(a)救护车;(b)消防车;(c)警备车。”

(3)不受交通信号限制。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第1104条规定:“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B)可闯红灯、红色闭动信号、或停止标志,仅在安全行驶的需要时减慢速度;”澳门《道路交通法》第55条规定:“基于任务所需,优先通行车辆驾驶员可不遵守交通规则及信号,但须遵守指挥交通的人员发出的信号。”

(4)不受行驶速度限制。韩国《道路交通法》第26条规定:“紧急车辆可不执行第15条(速度)规定。”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第1104条规定:“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C)在无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行车速度可达最快极限。警察、司法长官、司法长官助理驾驶特权紧急车辆因特殊任务可超过速度限制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

(5)不受超车、转弯等限制。日本《道路交通法》第41条规定:“在应急车辆方面,前文对驶出道路外的转弯、十字路口中的转弯、超车的规定并不适用。”韩国《道路交通法》第26条规定:“紧急车辆可不执行第20条(禁止超车)规定。”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第1104条规定:“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D)可不顾特殊条例对转弯的规定。”

(6)不受安全措施限制。新加坡《道路交通(机动车,安全带)规则》第3条规定:“救护车、消防车、警车不受本规则关于安全带的约束。”

(7)不受停车限制。日本《道路交通法》第39条规定:“即使按照法令规定必须紧急停车时,应急车辆也可以不停车。在这种情况中,应急车辆必须留意其他交通状况而慢行。” 新加坡《道路交通(人行横道)规则》第10条规定:“为了消防任务、救护或警备,车辆可以在道路的任何部分停车,包括斑马控制区。”台湾第113条规定:“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用事业机构之工程车、垃圾车及传递邮件电报等车辆,于执行任务时,其临时停车及停车地点得不受前二条之限制。但警察机关另有特别规定者,应依其规定。”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第1104 条规定:“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A)停车、暂停、存放可不顾条例规定。”

(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规则

1、让出一侧车道或专用车道。澳门《道路交通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为使优先通行车辆可在交通堵塞的道路上通行,驾驶员应让出其行车方向的车行道的右侧”。第3款规定:“如有专用车道,驾驶员应方便优先通行车辆驶入该车道。”

2、必要时停车。澳门《道路交通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遇优先通行车辆时,公共道路使用者均应让路,并于必要时中止行车,以便该等车辆通行。”丹麦《交通法》第7条第2款规定:“当有优先权的车辆按执法部门的规定使用声、光信号时,其他道路使用者应为这样的车辆让道,必要时,应停止行驶。”

3、应当立即停车,并对停车位置作出要求。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在这种车辆驶近时,所有交通应尽量靠左侧或靠右侧的路牙,而且各种车辆都应静止不动,以便让该车安然通过。”韩国《道路交通法》第25条规定:“紧急车在交叉路或附近急行时,所有车辆躲避交叉路,一时停止在道路右边。但在单行道路上停在右边反而会影响紧急车辆,故应停在左侧。”日本《道路交通法》第40条规定:“在十字路口或十字路口附近,如果应急车辆接近时,有轨电车和其他车辆(不包括应急车辆)应避开十字路口,而且必须靠向道路左侧(在单向通行的道路中如果靠向道路左侧将妨碍应急车辆的通行时,车辆应靠向道路的右侧)临时停车。在前项所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地点中,如果应急车辆接近,车辆必须靠向道路左侧对应急车辆让道。”意大利《交通法》第126条规定:“行驶在这些车辆所在公路上的或与该公路邻近路口上的所有其他车辆必须停车以使上述发出警报的车辆优先通过。”巴西《交通法典》第29条第7款第(a)项规定:“听到警报声或看到警灯闪烁,说明这些车辆就在附近,必要的话,这时所有其他车辆应当驶入右边并停车,让出左边的车道。”

4、禁止尾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美国加州《车辆与交通法》第1217条规定:“除了官方特别任务车外,当消防车亮着一个或多个红灯、红白组合灯或旋转、闪烁、摇动的灯驶入失火楼群、关掉救火警报时,任何车不得在200英尺内跟随消防车。”此外,美国加州也规定禁止任何车辆在300英尺内跟随特种车辆。

5、行人应当等待。巴西《交通法典》第29条第7款第(b)项规定:“行人在听到警报声后应当在人行道上等待,等发出警报的车辆离去后再穿越马路。”

6、移车。澳门《道路交通法》第56条第4款规定:“可能阻碍优先通行车辆通过的任何车辆,包括在公共道路上合法泊车的车辆,均可由监察实体的执法人员移走。”

7、承担法律责任。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违反紧急机动车优先的驾驶人,将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罚金。”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2条规定:“不为应急车辆提供优先通行权的,导致科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或科处剥夺运输工具驾驶权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意大利《交通法》第126条规定:“任何人违反让行规定将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

总的来看,境外关于特种车辆通行规则的规定差异不大,均包含了显示身份信号的义务、享有一定的通行自由和优先通行权,并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规则作出规定。

三、关于修法的建议

我国对于特种车辆通行规则的规定与国外差异不大,基本包含了警报器及灯具标志的信号规定、一定的通行自由和优先通行权,但对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的让行规则规定的不具体,不利于遵守和执行,建议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时,结合国外经验,增加如下具体让行规定:

一是右侧避让。明确其他车辆应当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为特种车辆让出左侧车道通行。

二是停车等待。明确通过交叉路口时,其他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特种车辆通过后,再恢复正常通行。

三是禁止尾随。明确其他车辆禁止尾随特种车辆,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四是人行道上等待。明确行人在听到警报声后应当在人行道上等待,至特种车辆离去后再穿越马路。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在违反对特种车辆的让行规则时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