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出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2-12-06 16:15:32   发布人:

为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道路客运企业建设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规范》旨在通过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方式转变,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是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规范》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使用、岗位培训、动态监控等方面统一了标准,量化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24学时

过去,对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针对一线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事实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管理水平对于企业安全管理也至关重要,因此,借鉴国际交通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规范》专门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教育培训提出了要求。

《规范》要求,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运营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此外,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是一次性,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严格驾驶人准入门槛 上岗前须熟悉车辆和线路

驾驶人是道路客运安全的重要责任人,《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严把准入关。

《规范》指出,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此外,《规范》还明确了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要求驾驶人上岗前应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企业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对驾驶人从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安全奖惩制度挂钩。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要求客运企业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关心驾驶人的身心健康。

乘客要系好安全带 车载安全设施须定期检查

《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在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规范》还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良好的营运车辆是道路客运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环。

《规范》指出,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实时动态监控车辆 严控驾驶人疲劳驾驶

为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规范》要求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并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为避免疲劳驾驶,《规范》规定道路客运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并明确要求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为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

《规范》还明确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安全考核内外结合 安全机制持续完善

为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切实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内外结合的安全考核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规范》还特别强调了评估考核结果的落实,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内外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此次发布的《规范》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一次重要举措,具有系统性强、重点突出、执行性高的特点。《规范》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将联合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的政策宣传与督导检查,确保将《规范》的要求尽快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