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公安机关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30 16:08:25   发布人:治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5号),推动全区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全区户籍管理领域服务水平,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全区公安机关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示如下:

2020年,自治区工作方案印发后,公安厅高度重视,制定下发《关于以户籍管理为重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对落实户籍管理领域标准指引建设、规范户籍管理领域公开信息、完成公安户籍管理业务平台对接以及逐步完成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治安管理总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全区公安机关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立足基层一线服务群众实际,运用标准化规范化手段,完成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数据对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在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户籍业务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两类共分4大项,其中行政许可1大项:户口迁移审批;行政确认3大项: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各地将本地已经实现网上办理的户籍业务,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梳理列入以上4大项中,做好规范分类。

全区公安机关在做好网上办理户籍业务规范分类的前提下,联系本局改革工作牵头部门,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点击事项动态维护界面,在实施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菜单中,找到4大项户籍业务。按照分类在4大项户籍业务下新增本地户籍业务,新增的户籍项目与前期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上的户籍项目完全一致,并按照前期上传的办事指南和用户须知,逐项上传实施清单明细,确保各项户籍业务的名称、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在两个信息系统中完全一致。

2022年,在充分吸收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新公办规﹝20221号),公安厅依托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部署上线了59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模块。业务涵盖了公民从出生申报户口,到死亡注销户口,以及户口迁移、项目变更、户籍证明等方方面面。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各地业务分类不一、办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治安管理总队制定了559项户籍业务清单,明确了统一的办理须知和指南。2022年起,各地公安机关在各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户籍业务全部按照通知发布的59项户籍业务分类执行,具体须知及指南按照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中的公布内容执行,除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党委政府要求增加迁入条件,全区所有业务做到统一标准,规范执行。

群众通过新疆公安微警务申报业务后,分局、派出所户籍民警可以在户籍系统互联网业务模块中查看。民警点击受理,查看业务详情并下载附件,按照线下受理的流程,在户籍系统中办理业务办理完成后,点击审核完成。对于群众上传附件不全、模糊不清的,点击补充材料,填写说明,退回新疆公安微警务重新上传附件。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上传附件明显属于弄虚作假等情况,点击拒绝受理,并填写拒绝受理说明,做好解释工作。对于符合办理条件、附件齐全,但群众填写信息有瑕疵的,例如出生登记业务中,群众上传的均为随母落户的材料,但填报信息写了随父,或者群众将原住址与迁入住址填写颠倒的情况,要主动电话联系群众,明确群众意愿后办理,并在户籍系统备注栏予以备注,不得简单拒绝从根本上杜绝户籍业务暗门槛”“玻璃门现象

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对标自治区、公安部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网上户籍业务,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关切的户籍业务和户籍问题,进一步规范户籍业务,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流程简明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