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29 12:37:03   发布人:治安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人口流动始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区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发展基础牢、潜力足,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对于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加强各族群众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疆,进一步完善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我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系2023年自治区人大重点立法项目,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得到了自治区人大的大力支持,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派出精干力量,与自治区司法厅一起,全过程、全方位指导《条例》起草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实地调研、座谈交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内地公安机关有关立法规定和咨询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调研论证报告及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条例(草案)》形成后,按照立法要求,我们采取召开专家座谈论证会、书面征求各地州市、挂网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等方式,在充分吸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中,自治区司法厅会同公安厅起草专班对《条例(草案)》逐条研究修改,经书面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反复研究形成《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36条,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公共服务、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明确和规范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一是规范流动人口定义,明确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二是优化工作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承担部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事项。三是细化完善信息采集机制。规定了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报送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四是规范申报居住登记流程。对拟居住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明确了可以不予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五是明确居住证办理标准。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方便流动人口生产生活需要,适度放宽了流动人口居住时间起算方法。六是突出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的内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标准,扩大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七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建立全区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推动信息、资源和力量联动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规范化、现代化。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