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套路贷案件认识指引
发布时间:2019-11-03 00:12:12   发布人:刑侦总队

 

2019年3月6日,甘肃省华亭市警方在浙江省宁波市对1.13电信网络诈骗案集中统一收网,捣毁犯罪窝点1个,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0余人,刑事拘留23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400余万元。经过30多天的侦查,可以看出该类犯罪参与作案的成员较多,作案涉及的地域广,被害人群体多为低收入、法律意识淡薄人群,侦办难度很大。现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用以剖析行为人所涉嫌犯罪的行为。

一、网络套路贷的作案流程

第一推广业务方面。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推广业务针对的是整个公众,发布的范围有可能是在互联网上,也有可能使用电话点对点进行推广。那么作为公司而言,该公司是否具有贷款资质,是否具有网络经营资质,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用以证明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再就是犯罪个人,也就是说不存在公司仅仅在互联网或者即时通讯上显示的昵称为xx金融、xx金服等一些高大上的信息。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他们通过即时通讯、三方支付等方式发放贷款,所使用的昵称都是有关于金融或者贷款的,并且“自封”为官方账户,用以误导被害人贷款,其实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对自身的一种包装,使被害人对贷款行为判断有误。换句话讲表面上被害人是和xx公司或者平台借款,实际上都是通过即时通讯、三方支付进行借款,借款的对象则是个人,并非公司或者平台。

在对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害人往往是接到“是否需要贷款的电话”,退一步讲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团伙获取到被害人需要贷款的信息后,进行点对点的推广业务,那么被害人信息的获取数量也是工作的重点方面。

第二,犯罪嫌疑人审核方面。从审核的话术分析,犯罪嫌疑人针对的被害人往往都是年龄在20-35周岁左右的人群,从发放贷款的金额判断,往往都是为了几千元钱在网上贷款的现象,综合分析认为其针对的主要人群为年龄较低,有为很少资金去借款的法律知识淡薄的人群;由此可以从被害人与嫌疑人所处地位看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位置不平等,或许被害人面对上一个贷款急于还钱,或者被害人对贷款行为的认知能力有限。

第三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看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了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才会和犯罪嫌疑人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状况下为7天一个周期),在金塔的案件中一名被害人的借款额为1050元,而平台计算出来的利息则为1950元,利息都为本金的一倍多,正是被害人有急于借款的心理,才会答应犯罪嫌疑人的“砍头息”“保证金”“押金”的要求,也才会签订虚高于实际的借款合同,表面上通过“展期”形成让被害人有时间还款的时间,实际上故意设置高利息、短时间的苛刻条件,造成被害人还款的难度。导致被害人在到期后无法还款,后单方面将“押金”、“保证金”等虚假金额变相转化为续期费、展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一步垒高受害人的债务,加大还款压力。

第四放款环节。签订合同之后,放款人员会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贷款金额的25%—30%作为砍头息,放款时直接从即时通讯、三方支付等平台中放款。放款金额与借条金额不符。另外就是放款之前,嫌疑人都会索要被害人的生活照、手持身份证照、电话通讯录信息,紧密关系人信息,淘宝地址信息等等一系列关于被害人隐私方面的信息,能从被害人处获取到这些信息目的是为了下一个催收环节,从被害人分析,也可以看出被害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程度。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公民个人进行认证时,也仅需要身份证,而这些犯罪成员所获取的信息几乎关系到被害人的方方面面。

第五催收环节。表面上犯罪嫌疑人打电话或者发送正常的信息进行催收,实际情况是被害人因为短时间、高利息的现象已不能承受该借款产生的利息,简单的催收看似正常,实际情况是往往被害人支付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借条所出具的金额,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已经产生了影响;还有一些被害人经历了软暴力的催收,即就是发送PS后的照片,电话骚扰关系人,拨打通讯录电话,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已经产生严重影响,更有甚者会采取辞职、辍学、自杀等方式躲避债务。之所以产生这些,就是催收人员认定了被害人负有债务,不敢声张,社会阅历少、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是嫌疑人怎么说,被害人就怎么信,更有甚者会引导被害人采取自杀行为)。

二、作案团伙构成

该类犯罪团伙形成的目的不仅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榨取被害人大量财富为目的,当然榨取被害人大量财富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词汇,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近乎疯狂和作案手段的不计后果。

作案团伙内部分工是以流程为基础进行分工。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1、团伙结构完整直接实施作案;2、通过购买借款人信息,直接对被害人催收;3、以逃避打击为前提,将作案流程中的催收环节直接外包。

经对14个窝点的分析,发现大部分作案团伙的组成为,团伙主要人员出资,选择办公场所,确定分红比例,制订人事制度、工资制度;通过介绍招募骨干成员,主要负责团伙内部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通过介绍或者互联网发布招募信息招聘一般团伙成员,负责具体的推广、审核等业务。

作案团伙相互勾连。为获取利益的最大化,作案团伙之间经常表现为相互勾连,这种勾连并不一定非要相互认识,也可通过互联网,将已获取的被害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出售于他人。

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同时也确定了犯罪集团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由此可见网络套路贷呈公司化运营,有固定的组织,作案时间长、作案范围广,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团伙从事的业务活动看,其从事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国务院令 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四、涉嫌的罪名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