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7 11:11:56   发布人:治安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7〕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学习贯彻,全面领会《条例》重大意义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奠定了制度框架,对统筹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共享、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全力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真正把这项惠及各族群众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让各族人民群众感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关怀和温暖。

二、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统筹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把握关键环节,统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居住半年以下流动人口登记工作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居住半年以下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鲜活。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以下简称《户改实施意见》)要求,对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及时登记,免费发放临时居住登记凭证。

临时居住登记凭证为纸制卡体,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时现场制作、发放。各地、各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居住半年以下流动人口的动态服务管理,在开展查验、核对等工作时,必须现场比对、查验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具体式样见附件1)。

(二)居住证申领条件。《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公民本人或代办人申领居住证,应当向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临时居住登记凭证。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后,在自治区范围内居住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可向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三)居住证受理、制作、签发、发放、签注、管理主体。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会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居住证申领和制发相关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签发、管理工作;受公安机关委托,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式样为反复可擦写卡(具体式样见附件2),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向公安机关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签注手续。

(四)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户改实施意见》,自治区全面放开了除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以外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放宽了租赁房屋落户限制,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也根据自治区要求制定了本地放宽落户的措施,对解决群众落户需求、方便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户改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申领和制发等相关工作的监管,避免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健全权益服务共享机制,积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根据自治区实际,现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措施落实:

(一)公共就业服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租金减免、开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二)公共教育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将家庭经济困难的随迁子女纳入资助范围;随迁子女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享有参加高考的资格。

(三)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等相关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逐步实现所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免费开放。

(五)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法律服务。

(六)证照办理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异地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异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七)社会救助服务。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域人员有获得自然灾害救助的权利;持有居住证人员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参与居(村)民委员会管理。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住证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实抓好,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综治、发改、公安、教育、民政、卫计、人社、住建、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与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居住证使用。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教育、就业、卫生、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手续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核验。

(三)加强宣传引导居住证制度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全面阐释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落实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推行居住证制度所需硬件建设、卡体购置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五)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奖惩,建立工作责任制,对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对违规办理居住证、损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对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方案。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可参照《户改实施意见》第七条“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的总要求,根据《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落实方案。

(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式样

2.居住证式样

 

 

 

                      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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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居住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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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