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 实行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11:36:30   发布人:治安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州、市、地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疆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881号)部署要求,从1110日起,公安机关对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告知承诺的基本内容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安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和提供示范文本,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附件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合法的前提下,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将达到法定其他条件并提交承诺书,即可当场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但未达到其他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申请人达到全部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保安培训活动。公安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从重处罚,纳入信用监管。

二、实施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的具体要求

(一)主体资格要求。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是已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xjgat.gov.cn),通过办事大厅中的保安监管行政审批网上自助模块,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培训范围以及申请主体资格的相关信息,提交《保安培训单位申请承诺书》(附件2)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参照网上填报模板,按要求进行填写。

(三)材料补齐要求。申请人在承诺的期限内,每达到一项法定条件,都应当通过保安监管行政审批网上自助办理模块,及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逐步补齐其他法定许可材料。

(四)公安机关办理流程。受理的州、市、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并提交治安管理总队审批。治安管理总队审查符合许可告知承诺条件的,当场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并在公安厅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对申请人证明材料齐全,不愿做出承诺的,应该依法按照原有方式实施审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对企业的告知宣讲和业务民警的培训。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保安培训单位,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治安检查,地级公安机关要不定时进行抽查。对被许可单位承诺期限内不能达到法定条件或提交剩余证明材料的,公安厅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被许可单位经检查或举报发现违反承诺,在达到法定条件之前从事培训活动的,公安厅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从重处罚。同时,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和失信情况,都将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治安管理总队。

联系人:詹仰,联系电话:0991-5586122

 

附件:  1、附件1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事指南11.5.doc

          2附件2保安培训单位申请承诺书.xls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治安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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