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双随机一公开” 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5 12:09:00   发布人:警令部

一、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一)抽查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二)重点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二、保安服务业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一)抽查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重点抽查内容: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6、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7、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三、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一)抽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二)重点抽查内容: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

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

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4、枪支弹药使用情况。

四、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一)抽查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二)重点抽查内容:

1、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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