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以及名称均有所变更, 名下的车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07-07 10:22:00   发布人:交警

问:单位名下有车已经登记,现单位名称发生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相当于单位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以及名称均有所变更,该如何处理?


答:根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分期分批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将现有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多个机构代码,统一为18位的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登记环节“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位)、机构类别代码(第2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代码(第3-8位)、主体标识码(第9-17位,原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第18位)共5个部分组成。如果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与原系统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一致,办理身份证明变更备案,同时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和号码;如果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与原系统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单位名称变更前的单位有可能与变更后的不是同一单位,需要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的证明办理变更或者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