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没投保交强险保管人没管好钥匙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均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03 16:46:50   发布人:

车主把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交给亲戚保管使用,亲戚又因没管好车钥匙,摩托车被他人开出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造成受害人损失。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保管人均要担责。
2012年6月25日早上,仙居妇女沈小莲骑着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沈小莲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则当场驾车逃逸。

经查明,该摩托车属于吴国华所有,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吴国华把该车交给了亲戚应军宇保管使用。应军宇就把该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工地的棚子里,并把钥匙插在车子上。一名在应军宇工地干活的工人(具体身份情况不明,公安部门还在调查中)将摩托车开出工地,肇事逃逸。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小莲不负事故责任。

沈小莲出院后,于2013年1月15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国华、应军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损失共计49761.8元。

吴国华、应军宇认为,该二轮摩托车已经购买多年,属于报废车,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事故案发时,该车是被盗的,依照法律规定,被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军宇应当知道吴国华交付其保管使用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但仍然予以使用,并把钥匙插在车上的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工地,致使该摩托车被厂内的工人开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肇事人逃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沈小莲受伤造成的损失,先由应军宇自掏腰包予以赔偿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30730元。

吴国华明知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仍交给应军宇保管使用,对应军宇承担沈小莲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307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沈小莲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因为应军宇具有保管不善的过错,由应军宇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4952.96元。

最终沈小莲获得的赔偿是35682.96元。

吴国华、应军宇称摩托车系被他人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并且该辩解与应军宇在接受交警询问时的陈述明显不一致,因此法院对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车主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车辆,对于快要报废的车辆千万不要给亲戚朋友用,万一出了事自己还要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