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违法驾驶,受害人可诉求交强险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4-06-03 16:38:02   发布人:

【案例】甄某驾车将胡某撞伤,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由甄某支付。甄某的车辆已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胡某妻子诉求甄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甄某系醉酒驾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

【解读】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交强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了醉驾、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也不符合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⑴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⑵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⑶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即因上述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人身损害负责赔偿,如伤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但不包括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的部分及财产损失,如果商业三者险合同没有约定违法驾驶免责的,就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甄某个人负责赔偿。如果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免责的,那么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均由甄某个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