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须知
发布时间:2017-12-16 12:53:20   发布人:

公民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须知

 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向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2007年以来的出入境记录。

    为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因私申请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查询单位将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不予查询的原因;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依申请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并及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二),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核对查询结果,并在存档件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向查询单位提出,查询单位将进一步核查。

转载自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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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1708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