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现场呼气检测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以哪种检测结果为准?
发布时间:2017-12-14 19:31:33   发布人:

【案例】近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采用呼气方法对肇事驾驶人检测,达到醉酒标准,但司法鉴定机构抽血检验,该驾驶人达不到醉酒标准。请问现场呼气检验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以哪种检测结果为准,依据是什么?

【解答】应当以司法鉴定机构的抽血检验结果为准。

      呼气检测酒精含量是根据人体对酒精的分解消化的生理特征,按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按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呼气酒精含量要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血液化验值是呼气测试值的基础。另一方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有异议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则要求“检验体内酒精”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需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化验。由此可以看出,呼气测试结果是法定初步结果,血液化验结果是法定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