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随意放置车钥匙致生交通事故也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4-05-21 10:52:12   发布人:

【案例】我开了一家店,雇有几名员工。今年2月的一天,我驾车到店里后将轿车钥匙放在店里的桌子上,之后外出办事。员工曹某见状,就私自拿了车钥匙驾驶我的轿车出去,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造成其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应对事故负责任。由于曹某赔偿能力有限,崔某要求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自己对本起事故无过错,不该承担责任。请问:崔某的要求合理吗?

【解读】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驾驶租赁、借用、转让的机动车以及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对不足部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上述解释第l条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你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为曹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是3成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