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受损修理期间的租车费能否索赔?
发布时间:2014-05-13 18:45:31   发布人:

【案例】今年4月初,我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在接员工上班的途中,与焦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车内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单位花了半个月的时间修理损坏车辆,共产生修理费1.5万元。这半个月期间,只好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产生租车费1.3万元。请问,我单位能否要求焦某承担这笔租车费用?

【解读】修车所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受损中断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则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情况有了变化。该《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对于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你单位的面包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车辆使用中断,修理期间接送员工改用了其他替代性方式,产生了相应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焦某对这笔租车费用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