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非机动车违法酿成事故同样需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5-13 09:29:46   发布人:

最近,“中国式过马路”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其实交通实践中除了“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行为外,还有很多不可取的过马路方式,这些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涉嫌违法,还有很多造成了交通事故。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以来该法院审理的46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60%以上都涉及到行人或非机动车,而这60%的案件中又有50%以上的案件,行人或非机动车成为有责一方。4月17日,记者采访了镇海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官谢朝宏,请他为大家解读行人或非机动车成为有责一方需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1:行人闯红灯过马路

2013年5月21日20时,李某逛完超市回家,经过镇海区骆驼街道一路口时,因行人车辆较少,李某闯了红灯。此时朱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快速通过绿灯,因缺乏观察,虽经刹车还是撞上了闯红灯的李某,造成李某肋骨、腿骨等多处骨折。李某因此住院治疗64天。李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13年11月份,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6万元。法院判决朱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李某10万元。如今李某腿部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也给日常生活带来了影响。

解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应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李某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朱某采取了紧急刹车的必要处置措施,因此机动车与行人负同等责任。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行人自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2:行人横穿马路

2012年8月21日11时12分,尹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骆驼街道下河村潘沈车站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付某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手臂受伤、尹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被送至宁波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共55天。付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1月份,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9万元。经法院调解,最终尹某赔偿付某5万元。

解读:本案中,虽然尹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付某随意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此案以法院调解结案。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如果要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人方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3:翻越隔离带过马路

2012年3月1日8时许,龚某下班回家去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坐公交车,为了不绕远路,龚某试图翻越隔离带和马路中间的绿化带。龚某在翻越隔离带时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龚某肩部骨折。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龚某负同等责任。2012年5月份,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龚某2万元,李某另外赔偿龚某3万元。

解读:本案中,龚某翻越隔离带过马路,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较重的事故责任。法院如判决的话,龚某至少应承担40%的责任。

案例4:逆向骑行

2012年7月20日8时许,谷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镇海供电局门口左转弯驶入非机动道时,与冯某逆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摔伤,多处骨折。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冯某发生事故时年满63岁,住院治疗期间曾引发并发症,病情稳定后一直门诊治疗,严重影响了退休后的生活。

2012年11月份,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解读: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冯某骑车逆向行驶,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该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交警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骑自行车者承担20%。

案例5:自行车随意变道

2011年1月3日8时,赵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镇海兴庄路交叉路口处时,丁某骑行的自行车突然变道与货车相撞,丁某倒地受伤,被送往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头皮面肿,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类损失11万元。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丁某3万元,赵某另外赔偿丁某6000元。

解读:本案中,丁某骑自行车随意变道存在过错,交警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者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如判决,丁某应自负10%的赔偿责任。

案例6:骑车带人过人行横道

2012年4月6日8时37分,吴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骆亚线9km+115m人行横道线处时,与骑自行车带女儿陈某过人行横道线的叶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和陈某受伤,其中叶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叶某和陈某两人于2012年12月分别把吴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叶某10万元,吴某另外赔偿叶某17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1300元,吴某另外赔偿陈某7万元。

解读:本案中,叶某存在骑车带人和过人行横道不下车推行两个过错,应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如判决,非机动车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谢朝宏告诉记者,上面的案例只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非机动车存在违法行为,在事故认定中被认为存在责任,人身财产损害就不可能得到全额的赔付,特别是高额的医疗费,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方来说将是十分沉重的负担。因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一定要遵规守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