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违章致人伤害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4-05-09 11:15:00   发布人:

【案例】2013年1月,宋某乘坐袁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右侧与我逆向斜停在马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致宋某受伤,共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险情未采取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逆向停靠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宋某认为袁某与我的行为直接结合致其受伤,属共同侵权,要求我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们对宋某的损害是否属于共同侵权?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你的机动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事故及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你的违章停车行为只是为事故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害后果创造了条件。摩托车驾驶人袁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与你的违章停车行为只是间接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紧密程度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你和袁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你和袁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当各自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袁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承担次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