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的车,出交通事故理赔受阻
发布时间:2014-04-15 13:26:33   发布人:

周某通过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为该车办理了保险,在还清贷款之前,该车的所有权由公司保留,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理赔中,周某却遇上了麻烦。

2011年10月28日,周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轿车。周某与销售公司约定:在付清全部车款前,该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所购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分期付款期间,周某必须通过该公司办理保险,保险费由周某承担。

2012年12月23日,周某驾驶轿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乔某、陈某受伤和车辆损坏。河南舞阳县交警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交警队调解,周某与张某、乔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张某、乔某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21960.32元由周某承担,双方车损按凭据支付,由周某承担。张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损经鉴定评估为705元,周某的轿车车损为12870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购车人的车属于分期付款车,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并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因此拒绝作出赔偿。无奈之下,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虽然该车的所有权为销售公司保留,但周某承担了保险费就具有被保险人的实际地位,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损失35477.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