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车祸受伤谁埋单?
发布时间:2014-04-02 16:43:21   发布人:

搭“顺风车”出了交通事故,该由谁埋单呢?近日,重庆奉节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服务,可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伤者孙小姐因此获赔近11万元。

搭“顺风车”出事故

孙小姐和丈夫程先生都在奉节县新政镇工作,但家在奉节新县城里,为节省车费,他们上下班常搭乘朋友的“顺风车”。

去年6月23日,程先生所在A单位正好有返回新政镇的小客车,孙小姐便搭上了这趟“顺风车”,高高兴兴去上班。

然而,当车行驶在公桃公路上时,小客车驶出车道,翻到公路右侧落差48米的高坎下,造成孙小姐等多人受伤。事后,孙小姐等受伤人员被紧急送往奉节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孙小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腰Ⅱ椎体压缩性骨折。孙小姐住院治疗48天后出院,花掉医疗费2.69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小客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孙小姐等人不担责。

好意搭乘还要赔钱?

车祸发生后,孙小姐就一直找A单位索赔:“我是坐你们单位的车出事的,找你们索赔天经地义。”

对此,A单位负责人觉得委屈:“你是主动搭车,而且还是免费的,难道做了好事还要赔钱?而且该赔多少也没一个标准。”

因分歧严重,赔偿一事一直拖着。去年8月,孙小姐聘请律师准备打官司。谁知一个星期后,她因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再次入院,住院19天,又花了医疗费7708元。

出院后,孙小姐一纸诉状将A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7.3万余元。同时,孙小姐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为8级伤残。

法院:车方担七成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孙小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孙小姐搭便车的行为属“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双方应当分摊责任。

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客车搭载孙小姐等人没收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服务。同乘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时,作为免费同乘人员的一方,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负三成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孙小姐的各项赔偿金共为15.7万元,A单位承担10.99万元,余款4.7万元由孙小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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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损害怎样赔偿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乘客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具体来说,“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1. 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 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 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 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