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减速带违法发生事故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14 16:27:43   发布人:

【案例】刘某在公路边开了一家超市。为保障来往顾客安全,便于招揽生意,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公路中间用水泥设置了高15厘米、下底宽100厘米、上底宽35厘米的三条黄色减速带,并在路旁设有减速慢行警示标志,以提醒过往司机注意。三个月前,我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因为没有及时发现,摩托车碰上减速带后发生偏移,我在事故中受了伤,摩托车损坏。事后,我曾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设置减速带是出于安全考虑,我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只能自认倒霉。请问:刘某的说法对吗?

【解读】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刘某的行为违法。《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也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增加减速带的方式,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明显与法规相违。

另一方面,刘某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减速带是安装在公路上使经过的车辆减速的交通设施,其设置必须保证车辆通过时不会发生车辆失控,重要安全部件不会出现断裂等危险状况,应拥有较高的行驶和结构安全性。而刘某用水泥设的三条减速带大大超高超宽,根本不具有安全性,所谓的减速带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路障。尽管其目的具有为招揽生意、保障顾客安全的因素,客观上也的确为顾客提供了便利,但给车辆通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即建立在危害人数更多的另一团体的利益之上,且刘某明知隐患存在,却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

再一方面,刘某必须向你赔偿损失。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针对道路实施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