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易被忽视的交通违法你有吗?(下)
发布时间:2016-07-06 18:01:15   发布人:

误闯右转弯红灯能否免罚

姚先生驾车经过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准备右转,因天黑加上对道路不熟悉,没有注意到该路口设置有右转弯信号灯,径直右转行驶。而此时,该路口的右转弯信号灯正处于红灯状态,执勤交警发现后当即要求姚先生靠边停车并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认定姚先生实施了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遂依据简易程序,对他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后姚先生对交警的这一处罚决定提出了质疑。经行政复议后姚先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姚先生诉称,当时他并未看到右转弯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对其不按方向指示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无法确认,交警部门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此外,该处信号灯的设置不合理,驾驶员极易在雨天、夜晚等复杂情况下看不清信号灯而误闯红灯。

庭审中,交警部门向法院提交了执法录音资料并当庭进行了播放,以证明姚先生违法行为的存在。录音中,当交警指出其违法行为时,姚先生对交警说:“好通融吗?帮帮忙!”对此,姚先生解释是处理违法时过于紧张,对话没有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警察说违法就认了。当被问及为何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承认自己是误闯红灯时,姚先生称是为了得到妥善处理才称是误闯红灯。

交警部门称,事发当时,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交通信号灯处于禁止右转状态,姚先生却驾驶机动车右转向行驶,属于实施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且双方在处罚决定书的留存联签名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信号灯设置不合理非违法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涉及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的违法行为系短时瞬间行为,执勤交警在事发现场管理和维持交通秩序,对其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指出并予以处罚所形成的现场录音资料和事发当天形成的工作记录客观真实,更具有证明力。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交警执法录音显示,姚先生并未当场对其“闯红灯”的事实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及向法院起诉阶段均承认其系“误闯红灯”,现姚先生表示是为了行政复议中得到妥善处理才声称“误闯红灯”的陈述缺乏合理性,且无证据支持,法院难以采纳。

至于姚先生提出的事发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法官提醒,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交通信号灯的设置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事发地信号灯设置不正确、不清晰,应当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表达诉求,绝不能以此作为自己违法的理由。

非禁停区域上客受了罚

徐先生驾驶一辆大客车途经上海市浙江中路某路口,因有乘客需要上车,他见路边没有禁停标志便靠边停车上客。该停车行为恰巧被执勤交警看到,交警要求徐先生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受处理。交警认定徐先生驾驶机动车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徐先生认为,事发地点并无任何禁止上客标志,交警部门却对他作出行政处罚,交警的行为属于恶意执法。于是,他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交警部门提交了现场照片3张、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明执法行为合法。交警部门称,案发当日,徐先生驾驶的车辆压道路白色实线后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路面上车道标线清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交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对徐先生罚款人民币200 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量罚适当,遂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多个行为择一而罚并无不当

本案中,徐先生驾驶机动车驶入浙江中路某路口后跨越白色实线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的行为有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对此事实均无争议。徐先生的主要异议是认为他虽然跨越实线,但目的是为了停车。然而交警部门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该路段狭窄,为保证非机动车通行而标有白色实线。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事发当天,徐先生驾驶大型客车在事发地点跨越白色实线后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实际实施了多个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徐先生以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额度在其自由裁量幅度内,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加强纠正交通违法 促进规范交通行为

近年来,道路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顽疾”。全国不少城市都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以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习惯。

上海黄浦区法院行政一庭法官葛翔指出,城市出行的便捷,公共交通的安全,关系到在这个城市生活的每个出行市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安全的交通出行,不仅取决于公共交通设置、道路规划等客观环境,更取决于每一个出行市民良好的交通习惯和安全交通的守法意识。只有不同的通行主体都能各行其道,依法遵守交通规则,城市的交通才能井然有序,出行才能更为安全便捷。

从近期黄浦区法院受理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来看,一些当事人对基本交通规则不知晓,甚至是漠视的情形也不鲜见。因此,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纠正力度和频率,将对城市交通秩序的改善及出行的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行政诉讼同样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推进器,法院在交通执法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也将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推动交通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合法、规范、有力,使之更好地维护城市交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