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哪怕只移动1 米也构成违法
发布时间:2016-05-30 17:43:44   发布人:

“我不是驾驶车辆,只是移动车位,怎么就成醉驾了呢?”一次宵夜后,“90后”张萍(化名) 与行人发生口角,就将车停至路边,最终被交警查获。张萍这次“移车”究竟算不算醉驾?日前,湖州市安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萍因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

张萍和丈夫李辉(化名)到安吉多年,夫妻俩苦心经营,生意蒸蒸日上,手头也攒下不少积蓄。为方便做生意和回乡探亲,家里添置了一辆奥迪A4 轿车。张萍虽然没有驾照,但她有时会偷偷练习,因此也会开车。

事发前,张萍与丈夫李辉等3 人在安吉一家夜宵店聚餐,她喝了1 瓶啤酒,这一喝就到了次日凌晨。眼看时间不早,张萍就让丈夫驾车朝着镇内特色街方向开去,不料中途因为让行问题,和两名行人产生了争执。张萍见对方一直纠缠,就从李辉手中拿过钥匙,把轿车开到特色街内停好,然后步行返回事发现场。

闻讯赶来的民警在调查期间,发现张萍存在酒后驾车嫌疑,就联系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7mg/100mL。在随后送检的血液样本中,也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确认张萍在驾驶机动车时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法庭上,张萍极力辩解,称其行为是移动车位,而不是驾驶车辆,不应构成醉驾。承办法官说,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内挪动车位被查获、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但张萍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经核实,张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驾驶资格”。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理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张萍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生活中,有些市民对酒后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在此提醒大家: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的长短,哪怕只移动1米也已经构成违法。另外,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标准或超过核定标准,就符合“酒驾”或“醉驾”条件。因此,假如饮酒后第二天仍觉不适,切勿驾车上路。 (陈水荣)

为阻止车辆出入林地运输林木,几名村民在车辆的必经之路上合谋挖坑阻断交通,并强行索要“过路费”。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钟某甲系北流市某乡村村民。该村林地资源丰富,许多林地租赁给他人种植经济林。看到来来往往运输林木的车子,钟某甲动起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歪念头。2015年,钟某甲伙同钟某乙、钟某丙(均另案处理) 商量,决定向运输林木的老板张某索要车辆“过路费”。随后,钟某甲便指使他人在车辆必经路段挖坑,阻止张某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然后,钟某甲打电话给张某索取通行该路段的费用。张某生意被阻,被迫支付人民币17100 元给钟某乙。事后,钟某乙分给钟某甲500元及一台价值700多元的三星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主动代钟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17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钟某甲及其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代钟某甲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钟某甲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