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全区公安交管部门车驾管工作“十项制度”、“十个严禁”
发布时间:2013-12-26 04:17:01   发布人:

为进一步加强车驾管工作,提高人民的满意度,公安厅交警总队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调研,制定了全区公安交管部门车驾管工作“十项制度”、“十个严禁”,现已印发各地,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十项制度”、“十个严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车驾管窗口民警执法流程,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流程,规避执法风险,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进一步提高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形象。

一、十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凡交警总队及各地车管部门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应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设置告知栏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郑重作出承诺,保证说到做到,并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首问责任制。对于办事人员的业务申请、事务咨询,首位接待的民警和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或者答复;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交或者将群众引荐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当场明确告知,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警务公开制。车驾管民警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挂牌上岗。车管部门要公开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制作业务流程图,公开各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四)岗位替代制。车驾管民警或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暂时离岗的,应及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人员代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五)业务受理责任制。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群众的咨询、业务申请,工作人员要当场予以答复或办理,做到“四清”,即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理清,内容一次审清,避免群众多次往返。

(六)业务办结限时制。车驾管业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限时办结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能够缩短的,办结时限应当缩短;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及时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结时限;出现意外情况,必须向群众解释原因。

(七)延时服务制。开展延时服务便民措施,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延长下班时间,待业务妥善处理后方能下班,坚持“今天的事情今天办”,让群众少跑冤枉路。

(八)日常工作监管制。禁止车驾管民警和工作人员耍特权、抖威风,禁止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对群众投诉多、服务态度差的民警及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九)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车驾管民警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严肃追究责任。情节轻微,造成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辞退等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结果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投拆举报必查制。公开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坚持做到有报必查、有诉必复,有责必究。

二、十个严禁

(一)严禁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及“四难”现象。情节轻微,造成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辞退等方式问责。

(二)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检测站、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聘用人员违反的,一律予以解聘。

(三)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辞退。

(四)严禁利用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收受服务对象有价证券、礼金等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禁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禁擅自改变系统关键参数或伪造、修改、删除业务数据谋取不当利益。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聘用人员违反的,一律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严禁不查验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或不按规定项目、内容查验机动车。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严禁不按规定核查机动车登记资料凭证,导致非法组装、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办理登记业务、领取机动车牌证的;情节轻微的,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聘用人员违反的,一律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参与、协助、纵容、默许作弊、替考、代考等行为,修改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参数或修改考试成绩。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一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聘用人员违反的,一律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