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派车接员工回单位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发布时间:2016-03-10 12:58:46   发布人:

【案例】我是一家公司的经理。鉴于公司员工来源地相对集中,而他们在春节后回公司上班途中有诸多不便,公司决定在假期结束之日,由公司派三辆专车前往接回。不料归程中一辆中巴车为避让行人发生侧翻事故,虽车上人员没有伤亡,但中巴车损失近万元。鉴于公司已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并理赔,可保险公司表示,中巴车原本用来短途接送员工上下班,公司用于长途运输,明显增加了危险程度却未事先通知并获得许可,其自然有权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解读】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予以理赔。

虽然《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当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的确负有将危险增加状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而公司将短途接送员工上下班的中巴车用于长途接返回公司的员工,确实增加了危险程度,没有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并获得许可,似乎保险公司的确有权拒绝理赔。其实不然:一方面,危险程度的增加必须以改变车辆的用途为前提,且危险状态需达到严重程度,如果危险程度仅是轻微加重,对保险人履行义务并无影响,则被保险人无须履行通知义务。姑且不论我国法律对保险车辆的时空、位移的改变并没有任何限制,仅就公司对中巴车的使用而言,无论是用于接送员工短途上下班,还是用于长途接春节返乡员工,充其量只能算是时间和空间上的改变,却既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功能,也没有改变载人的主要用途。即此种时空、位移的改变并不会必然增加危险程度,更不用说是“显著增加”;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形,只限于“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而中巴车的侧翻是由于避让行人所致,司机对此并无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