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评残要避免走弯路
发布时间:2016-03-02 11:59:42   发布人:

【案情简介】

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诊断为右髋臼骨折、股干骨骨折和左踝碾压撕脱骨折损伤,并被实施切开复位手术和内固定术救治。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后张某出院回家休养。为了尽快索赔,张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进行法医评残鉴定。法院首次开庭后依程序确定了法医鉴定机构,但在张某前往鉴定时被告知,因日后需择期进行第二次手术,医疗未终结暂时不能做评残鉴定。因一定时期内无法作鉴定,张某及其代理人不得不向法院撤诉。像张某这样的交通事故损伤怎样选择伤残鉴定时机,重新起诉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遇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大连市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忠明指出,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的重要依据,能够直接影响法院判赔的数额。没有伤残级别等相关鉴定结论,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判决。对于伤残什么时间可评定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以上的治疗终结是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进行鉴定的法医要根据伤者的病情作进一步审查,如果尚未达到评定时机的不予受理;如果在第一阶段治疗终结后,还需第二次手术取固定物或更换人工假体等,而这种后续医疗行为不会影响现有临床效果稳定程度的,也可提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二次手术治疗及伤残鉴定的关联性,依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概括地说,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伤情明显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日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相关二次手术、起诉鉴定、调解、索赔等均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要依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据了解,本案例中的张某在治疗结束后经重新聘请律师代理第二次起诉,顺利通过法医鉴定,并在法院适用新的赔偿标准获判较高的赔偿额。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诉讼索赔技巧性、专业性很强,看着容易做起来难。对于伤残鉴定这一关键环节的操作,律师建议当事人应事先听取专业人士的指导意见,然后再进行,以免走弯路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