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拼车”回家过年遇事故保险公司赔否?
发布时间:2016-02-19 17:49:54   发布人:

【案例】

我和李某等4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鉴于彼此顺道,有人提议以“拼车”的方式回家过年,他们4 人乘坐我的小车,费用实行“AA制”。为节省支出,也为途中有伴同行,我自然求之不得。不料,由于下雪路滑和我驾驶经验不足,途中小车发生侧翻,车子受损,需要120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我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属从事营业性运输,而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之列。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解读】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与同事“拼车”并不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与之对应,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虽向每位同事收取了费用,但仅仅是预付的油费、过路费、就餐费,且实行平均分摊、多退少补,即你不仅没有牟利,甚至倒贴小车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顺道,在4名同事要求下,加之对己有利,才同意“拼车”回家,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是特定的同事,而非不特定的乘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借口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4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增加轿车的危险性,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